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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旬员工起诉,法院判令单位支付10年加班费28万余元!| 劳动法行天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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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厦门网 海西晨报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
2001年8月起,阿东(化名)进入厦门某船只停泊点担任值班管理员,主要负责船只登记、打扫卫生、看管资产等工作。阿东说,他24小时在岗,吃住都在停泊点,其间若要离开,阿东就向站长报备,找人来顶班。据阿东介绍,在停泊点工作近20年,他仅因父亲过世、儿子结婚等重大事情请过假。
2020年4月29日,单位通知阿东,因停泊点搬迁,2020年5月1日起就不需要人来看管了,阿东失业了。近20年来,阿东的月工资从700元涨到3000元,但除了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工资外,阿东平时的延时加班工资、休息日加班工资等均无落实。
阿东起诉了单位,请求法院判令确认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他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,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、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、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170万元。
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,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,但从阿东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可认定,双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不过,阿东主张的19年劳动关系未获法院认定。
根据法律规定,法院判定按150%的工资报酬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用,按200%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用,按300%的工资报酬支付法定节假日、年休假加班费用。其中,按每天加班5小时计算平时延时加班工资,按每天加班13小时计算周末休息日、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。
最终,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阿东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平时延时加班工资、休息日加班工资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、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共计28万余元。用人单位不服上诉,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